法律问答

离婚时,我在离婚协议中说孩子会给我,但在男方家里,我现在能把孩子带走吗?我能把孩子带走吗?我想问,离婚协议是不是说离婚时把孩子交给了我,但是在男人的家里,现在我可以把孩子带走了?

离婚
2020-01-07 21:44: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生效条件的特别性、解除效力的前置性的特征。

  • 1.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子女出生事实或者法律拟制所形成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除一方死亡外,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唯一例外的是,在法律上,生父母和亲子女之间,在亲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断绝关系。除此之外任何情况下,任何脱离自然血缘的声明或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
    2.如果一方执意拒绝承担孩子抚养义务,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如果对方要求不尽抚养义务,你可以要求变更为对方抚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