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领过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又收养一个女儿,3岁时突然死亡了,这样算不算独生子女。

收养
2020-01-08 08:56: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符合收养条件,应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独生子女光荣证也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什么用?持证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这些是好处哈,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有微调。
  • 《独生子女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但“全面二孩”新政在全国实施后,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已不予办理此证,2015年12月31日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独生子女证》)的最后一天。
      你的条件确实符合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对于再婚对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的材料为: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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