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建筑工地的第一天意外摔倒造成的双脚腰椎损伤是工伤吗?

2020-01-08 14:09: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根据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你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我个人认为以你的情形是不实用第十四条第六款的,应当按第十四条第五款执行,所以在这里必须确认的是你这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为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全责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只是规定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为各地对一些法律条款比较模糊的地方处理方式不一样,具体情况你还是需要到你们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并申请认定工伤。
  • 你好,先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然后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需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个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资料、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资料。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
    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 向单位讨薪,工人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不能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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