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用微信购物被骗了怎么样才能把钱还回来呢?

消费者维权
2020-01-08 15:4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 误入连锁加盟骗局处理:第一,应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了解企业是否已经通过备案,查明以后应要求特许人出示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的权利证书。如出示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经营模式等信息的书面资料,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核查上述证书、证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特许人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特许人必须要先拥有相关经营资源,才能授权给加盟店。因此,被特许人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特许人的确拥有经营资源的相关证书,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缴纳相关费用后应及时索要发票。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四种费用,分别是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货款等。所谓的加盟费,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教育培训、品牌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可能按月收取,也可能按季度收取。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一般在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无违约的情况下,特许人应当返还。
    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所有费用,都应当及时向特许人索要发票,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这将是被特许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现实中,很多特许人只给被特许人一个个人账号,而且被特许人打款后只给被特许人一张收据而不给开具正式发票,甚至收据都不给被特许人,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被特许人很难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款项。
    第三,特许人供货的质量、价格及方式问题。一般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都会要求被特许人一定要从特许人处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是特许人为保证其品牌的统一管理及服务质量所做的要求,本无可厚非,但这点往往是特许人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
    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特许人的供货价格偏高及供货不及时,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特许人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特许人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被特许人在签立特许加盟合同时,即应事先要求特许人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及供货等物流渠道做出合理要求,以免事后双方因为供货价格及物流渠道等方面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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