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户口是农村的,也一直未转出,原来一直有田,但是这次土地流转补偿却没有,村委会说不在村里面住的都没有?这样合理吗?

2020-01-08 16:2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集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 农村宅基地的转让,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是经本村委会同意;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四是受让人无宅基地;五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因此,你们双方只是达成转让的口头协议,却没有去履行其它手续,这一转让行为并没有全部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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