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这是私人承包食堂的老板,,从我在这里务工开始都没有给我签订那个务工合同,然后一直也明确没有跟我说工资报酬等到三个月以后才给我说,而且还是一直工资都是拖欠着,他的理由就是,因为他向承包的承包方没有给他发工资,所以他就不给我们发工资。

2020-01-09 17:20: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 讨薪方法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首先要先确定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你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有劳务派遣协议,你单位是用工方的话,一般工资发放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你单位直接发放,二是你单位拔会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发放,但是你单位有监督义务,也就是监督劳务公司给工人发工资,总之,你们和劳务公司都有责任,如果是你单位未按约定拔付给劳务公司钱款导致欠发工资,你的责任就更多一些,如果是你单位已拔付但劳务公司未发放,那么劳务公司就负主要责任,在这一类问题上,处理此事的部门一般会将两方作为共同责任人进行处理,协调解决工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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