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跟女朋友怀孕了,由于2个情感不与儿子规定提出分手打胎,女性不愿意规定人们赔付青春年少费和堕胎费陪护费,我这里有义务所有赔付吗

2020-01-10 06:09: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这里应包括妇女的生育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别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
    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本案中,男方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妇方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妇方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因而,妻子不应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能够自主协商进行协议离婚的,到民政机关备案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不能打成协议的,依法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认定双方确实属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情况,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同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判决。
  •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平等分割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待所有权确定后再进行分割。
    彩礼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后两项要以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是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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