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7年离异老婆和他人生小孩,现在我可提起诉讼规定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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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们
协议离婚不成,只能通过
诉讼离婚。 你可收集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
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 *** 、吸 *** 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孩子
抚养权,要看哪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三、简易程序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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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孩子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
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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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赔偿由自己决定,但证据不足的话,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婚姻一方当事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法院才会判决损害赔偿。单纯的婚外情,程度达不到,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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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