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2月26日支付给第二个孩子的600万元社会抚养费能否退还?

2020-01-10 12:21: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没有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即非婚生育,这种情况属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在没有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即非婚生育,这种情况属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城镇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提起诉讼离婚,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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