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由于医疗事故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经法院协调、双方签字同意由法院指定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此病案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医院方不利)出来后于2015年7月19日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医院方要求鉴定人员到法庭接受质询,但由于鉴定人员出国考察不能到场,经屡次协调无果,法院在2015年9月重新指定了另一家鉴定机构对病案重新鉴定。但此鉴定机构迟迟没有鉴定(连病人、病历都没有看过)。我方因家庭困难,病人病情严重,一直和法院沟通要求尽快进行鉴定,早日解决此案,以便病人进一步的治疗。今年1月份,第一家鉴定机构出国考察的鉴定人员回国,由该鉴定中心向法院发函说明该鉴定人员目前可以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也同意择期对此案开庭审理。但今天法院突然通知我们,医院方不同意此鉴定人员出庭,不同意择期审理。我方作为弱势群体,处处受医院牵制,法院一直以来也都是医院说什么他们就怎么做,我们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请问律师,医院不同意鉴定人员出庭有什么法律依据,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有没有相关法律可以保障我们的权利?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
2018-09-06 20:25: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遇到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一、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法院委托的医疗过错鉴定快二个月还没有鉴定结果是正常现象。  因为这种鉴定比法医临床类鉴定要复杂,可以直接联系鉴定机构催促他们尽快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