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定代表人借款,企业控股股东能代还贷吗?
2020-01-11 16:05: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进行清算时,如果某股东尚没有缴纳认缴的出资,则该股东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仍然要承担上述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
公司清算
时,股东的全部出资期限提前届满。
公司抵债的房产不经过抵押登记不可以转卖。按照《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
抵押合同
时,
抵押权
人和抵押人在
合同
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以及《
物权
法》第186条也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债权人是不能不经过法院直接卖抵押物的。
依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l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
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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