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无效规则有哪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②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 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⑤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⑥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无效。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