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北京某文化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消除,那么证券交易所会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吗?

其它
2018-06-29 20:49: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在我国境内,投资者进行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证券投资,买卖证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也就是说,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凡证券法或者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持有股票或者买卖证券的人,不得参与股票等证券的买卖。这种国家有关现定禁止参与证券买卖的人,在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中加以列举。  
    2.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按照我国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因此,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交易的证券,必须是经过核准或批准依法发行的证券;凡未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核准或者审批,而擅自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交易和买卖。  
    3.经过法定机关核准或批准的证券,未公开发行并交付之前,也不得进行买卖。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即在股票等依法核准发行的证券在正式交付投资者之前,不得进行转让或者交易。
  • 根据《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其中,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条件的限制。另外,《公司法》在第四章第一节中对新股发行作了其他的规定,也应适用。
  • 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有哪些:  
    1.目标公司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3.业务记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记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记录”减至12个月);  
    4.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  
    5.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6.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7.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8.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0.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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