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于2005年注册成立,我作为合伙人,他作为法人,出资一人一半,各自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开票电脑,法人文件都在法人处。
因存在经济矛盾,法人拒开发票,导致合伙人无法收回经营款。且需要办理相关经营事宜,法人拒提供资料,导致合伙人无法正常办理。合伙人的客户误将钱款付入法人账户,法人以各种理由进行侵占。
想要的结果是通过法院夺得企业主导权。
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合伙人如何起诉法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
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
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
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
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民事责任。
-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
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