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一家公司要众筹成立分公司。我和几个朋友投入了一些股份。之后公司负责人一直拖延办理营业执照,拖延公司正式运营的时间。并在购买公司必要物品时,疑似贪污众筹资金。现如今负责人以众筹的分公司经营不善倒闭(根本就没有正常经营)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未曾给各股东一个说法。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怎么处理这个问题,以及是否能拿回投资的钱,可否走司法程序,如果走司法程序,需要掌握什么证据。谢谢

2018-09-07 05:56: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决定投资人的投资最终占多少股份的关键因素是估值。初创企业被估算出来的价值高,投资人投入资金所占股份比例就小。但是对于企业到底价值多少,特别是初创企业还亏损连连的时候,企业甚至连财务报表都没有的时候,是说不清的,所以这道题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会不一样,所以估值方法也会有所差异。
  • 在破产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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