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房产抵押贷款,银行高估了抵押物的价值(因为同样的抵押物在另一家贷款只有一半的价值),当时银行信贷员很想做成这笔高额贷款业务,企业的融资负责人也很想立下翻倍借到银行贷款的功劳,现在造成资不抵债,房屋按市场价不打折也卖不到贷款的金额,更不用说拍卖。这个事件银行有责任吗?如果银监会追查此事,银行有关人员及负责人和企业有关负责人会承担怎样的责任?(举证材料:另一家银行的放贷凭证和房产清单以及根据当年房产市场价格出具的评估报告),

消费者维权
2018-09-07 06:33: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抵押也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对于存在担保物权的财产,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拍卖解决此类案件。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可以拍卖业主的房屋。 根据我国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之相关规定,拍卖后所得价款按照如果有多个债权人以第一债权人的顺序和债权人债权的比例第一债权人优先受偿。
    对于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继续追偿债务,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的行为。 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债务人和有能力偿债而转移财产的债务人法院依法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拘留并且上司法和诚信黑名单予以媒体曝光。
  • 房地产评估价格只能是作为此次拍卖的保留底价,不能作为交税的依据,如果您查阅评估报告,评估目的一定是作为拍卖底价的参考依据,而不是交税的依据,一个评估报告只有一个评估目的,只能用于评估目的的使用,其他目的是无效的。
    所以,您此次交税的依据只能是实际拍卖的成交价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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