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把我摩托撞了。左小腿腓骨骨折,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今三个月了。肇事方应当赔要多少钱,误工费

2020-01-13 12:38: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上下班被车撞伤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被机动车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在单位应当在其被车撞伤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为申请的,职工本人和工会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三、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的裁定书。
  •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碰撞行人,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划分,需要看事故现场情况确定。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发生事故,机动车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给以全部赔偿,超过部分按照责任赔偿,而且非机动车一方还可以减去百分之十的责任赔偿。 机动车从次责到全责,都是在交强险限额内(物损2000元、医疗10000元、死残110000元)全赔,不分责任比例。 超过部分机动车根据责任比例(责任比例+10%)再赔。 机动车无责,也在交强险限额内(物损
    100、医疗
    1000、死残11000)全赔。
  •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