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担保人保证,如果被担保人不还款,该担保如何免除责任?

2020-01-14 06:27: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担保人确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人明知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与债权人订立借款合同而仍然担当保证人,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从而保证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则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通常表现为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使得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故,在此情形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确有过错,则同前所述,担保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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