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货车和摩托车撞车了,但是对方要求我赔偿精神损害。我该怎么办

2020-01-14 08:59: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这在婚姻法里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