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爸爸妈妈和儿女没有一个户口簿爸爸妈妈身亡农田该怎么办如何承继是否有儿女承继

2020-01-16 01:47: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遗嘱和遗赠次之,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多种继承方式并存时,遗产继承的优先等级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1、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扶养人承担起照顾被抚养人和负责扶养人死葬等义务,而被扶养人过世后把被扶养人的遗产交由扶养人继承的一种方式。这里的被扶养人大多是指没有子女或者是子女已死的孤寡老人。

      
    2、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个人财产交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而遗赠是指被继承人把自己的遗产赠与给任何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集体或者国家。

      
    3、法定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遗赠协议的,其遗产的继承采用法定继续的方式,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来确定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 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但可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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