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门面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赔偿

2020-01-16 03:49: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门面租赁续租具体内容可参考下文:第
    1、租商铺需要注意什么
    1、店面本身的情况:其实很多看似繁华的地段,都是政府在拆迁计划内的。有的黑心业主便在门口贴上转租的告示,意图捞一票走人。这时,急于开店之人最容易上当。所以,在租店面之前,一定要对店面的情况作一番仔细的调查了解。
    2、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的肯定就是合同条款要先一一看清楚,一个是有没有物业管理费;再来水电费(注意是商业用水用电的费用标准还是居民用水用电的标准,如果你承租的是商业物业即原来规划就只能做商业使用的话,水和电费都是按商业标准收取的)。
    3、向房东索要店面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做为同等的要求,房东也会向你索取身份证复印件可能还有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同业竞争情况:主要是经营业绩的情况、商品的价格水平。考察同一地段同类商店的经营业绩,可以初步测算出租此店面可能产生的利润状况;而考察他们的商品价格水平,是为了据此确定自己今后的商品价位。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第
    2、店面续租合同要怎么弄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你如果续签合同,你有优先的续租权利,就实用原来房东同你的上家签订 的合同就可以了。签约的时候注意一下自己的权利。续租一般都会涨租赁费用,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都是可以接受的。
  •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合同,只是双方租赁期限不定期而已,至于其它条款,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事实上双方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
    《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 1、租赁合同继续延续到新房东,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2、承租人不搬的话需要打一个排除妨碍的诉讼,以为你将来的行为做好准备。
    3、合同到期后,拿到排除妨碍的判决书,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让法院到场做好记录。
    4、不打官司的话你就直接破门而入,把他的东西搬出来。但你要拍好录像并防止以后他起诉有有什么财物丢失了。
    5、不用准备什么材料,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即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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