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欠债起诉有借据如何解决开庭审理怎么讲

2020-01-16 09:27: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4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撤销权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75条、债权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5年后,该权利消灭。综上所述,你作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如果对方放弃到期债务或无偿转让其财产,那么应当是该种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害。你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对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给你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你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你的债权为限。因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是,要注意的是首先是搜集证据,其次是不能超过撤销权行使的诉讼时效
  •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达成和解,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起诉方将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交给法院,随后将传票以及其他的相关材料交给被告后,在合适的时间开庭审理。
    对于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法院会判处债务方还款。

  • 1、借条是永远不会失效的,只是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规定将丧失胜诉权。  借条有还款期限的,需在还款期限届满内两年内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需在借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相关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借条: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欠条:欠款则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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