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担保公司的债务纠纷可以吗?1、打官司,2、负责债务,有这个生意

2020-01-16 16:03: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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