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我在装饰公司打工,被拖老板拖欠工资,我上班时间2016年6月26日到2016年8月10日,去之前跟老板谈的是底薪2000元,提成按百分之三给,月末开资,就是7月末结清以前的工资,到了月末不给开资,说10号统一开资,到了8月10号也不给开资。工资一分没给我开,于是我就不干了,工资欠我一个半月3000元,提成钱欠我3400多元,一共是6400多元,我找到了劳动监督大队,监督大队的同志说能给工资,但是只能给我2000元,提成钱不给,我辛辛苦苦挣的钱就要回来2000元,我觉得委曲,所以我又找到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同志告诉我那老板能给我3000元,我觉得还是差的太多,劳动仲裁的同志说,那就开庭裁决吧,昨天给我的信,让我去取裁决书,裁决书上说那装饰公司老板拿出来签到表,签到表上没有我的名字,说我不是他的员工,所以劳动仲裁不受理,签到表是谁都可以写的,都能做假的,所以我请教律师同志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仲裁
2018-09-07 12:37: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仲裁开庭的现场与法庭开庭相类似,具体由仲裁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劳动仲裁开庭前,劳动者需要带上劳动仲裁申请书、所有的证据原件、身份证和开庭通知书。
    如果劳动者未请律师的话,可以请相关专业人士,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案情写一份详细的庭审过程。
    庭审前,依据劳动者一方的证据和用人单位可能提交的证据、用人单位的可能的答辩思路,以及劳动仲裁委审理该类型案件时的思路,写一份详细的庭审过程情况材料,包括所有的庭审程序,劳动者该做什么,劳动者应该说什么,如何回答仲裁员提问,如何举证、质证等,总之,庭审的时候,按这样的庭审的材料去读、去做就基本可以了,这样就不需要请律师为出庭(该材料可以打印出来带着去开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劳动仲裁裁决书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除非申请人申请了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裁决结果里支持了该项请求,那么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可以起到证明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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