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精神病人杀死精神病人。精神病院是监护人还是经理?精神病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0-01-17 10:10: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无辨别自身行为能力的情形下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强制医疗也就是说:精神疾病患者只有在发病期间无法控制自己,不具备行为辨别能力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伤害才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属于正常期间,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精神病人的过失杀人相关问题,
    1.精神失常≠精神病人,影响判断是非的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失常不影响判断是非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的,其监护人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精神失常应负刑责的,由本人负刑责的,构成犯罪的应逮捕,由看守所羁押,由公安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
    3.构成犯罪的,监护人负相对民事赔偿责任,比如是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是家长,其管教不力是犯罪的成因,虽然犯罪的人没有财产,其家长也该赔偿。比如犯罪的是老年人,犯罪的人有个人财产,应从其个人财产中执行赔偿,个人财产不够的,其子女自愿放弃继承,可以不履行赔偿。4。对精神病人,虽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应当送精神病院治疗。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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