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在学校和他的同学伤害了其他学生,我该如何补偿?学校有责任吗?

其它
2020-01-17 11:33: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为: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实施暴力方单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费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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