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根据最近的深圳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之前出生的第二个孩子是否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2020-01-17 13:13: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所谓的领养,法律名义上只称之为“收养”。无论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时期或是目前的两孩生育新政策的正式实施,收养子女的行为,应该是以《收养法》加以规范。
    也就是说,“全面二胎后”,没有什么“领养新政”,合法地收养子女,按现行《收养法》的规定执行。
  • 单独子女离婚后生了二胎,后又复婚,是否需要交社会抚养费: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子女而一方未育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双方均生育子女但不是监护人的,依据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生育。
    只要不符合一胎的规定,是要缴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如果有户口或者直接一个到户籍管理部门报户口,这一个不要经过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 ,只在户口本上有,这样就不会涉及到超生,
  • 《婚姻法》第五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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