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网上贷款2000元,现在利息超过本金,律师的信寄到家里,这个可以起草吗? 违法吗?

2020-01-18 15:23: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信用帐商催收方式
      
    1、电话催收:催收人员利用电话进行沟通,避免人情压力与尴尬,减少直接冲突,但效果因人而异。
      
    2、外访催收:在电话催收未果之时,以合情合法的现场外访予以辅助。外访催收是一种非常直接有效的催收方式,很多银行及小额信贷机构都在用。
      
    3、委外催收:将不良贷款项目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能够节省委托单位的人力物力,凭借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更好地回收欠款,但成本较高。
      
    4、网络拍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将债务人的资产如房子、车子、债权等,做成适合散户投资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予以拍卖,能以较快速度归还逾期款项。
      
    5、诉讼催收: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催收,诉讼类型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两种。诉讼催收针对的欠款人群主要是有能力还款却不还的借款人。
      
    6、曝光个人信息予以施压或加入黑名单:P2P平台曝光逾期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催收,但操作不慎就有涉嫌侵犯隐私的嫌疑,业界极少采用。
    第四步,将《信用商账催收函》向协会备案。
      第五步,送达《信用商账催收函》。
      第六步,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信用商账催收函》后5日内对债务形成的原因等情况提出异议,否则,视同没有异议。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认真听取和审核,并向委托人回馈。异议的证据和理由能够充分证明债务不存在的,催收程序中止。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委托人和债务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理由,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步,债务人按《信用商账催收函》要求还款的,在原备案的《信用商账催收函》中加注付款日期与金额,并向还款单位回函。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
    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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