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发人员在我地区不到八米的墙壁之间施工,如何赔偿噪音污染粉尘、生活不便的一系列问题?

其它
2020-01-19 16:47: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受到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于受噪音侵害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赔偿,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噪音污染侵害的正是人的健康权,因此受到噪音污染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者可先请环保部门来进行噪音检测,如果超过国家标准,则可依此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