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去年在xx网上投递招聘简历,一个上市公司的培训单位让我过去试试软件测试的行业,结果谈到最后让交一万七千进行培训并推荐就业,工资能拿到六七千,结果签订了合同,交了钱,培训一个月后发现并没有想象中的高薪资工作,只有两三千的实习工资,请问这个有办法维护权益吗

2018-06-30 12:5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实习期一般是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法》对实习期并无规定,仅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而实习期没有,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实习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用人单位能提供培训期间所花费费用的发票,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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