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房主。买方约定9月30日腾房,如果不腾房交房租,但是交完首付房子过户他名后,现在银行贷款部分没下来。我不腾房可以么?虽然有约定但是我没收到剩下房款

2020-01-20 10:0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买方付了定金后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发现房子渗水,这些情况在第一次看房时没有发现,买方于是提出退房,但此时房东不肯退还定金。买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赔定金损失?

    这类案件买方败诉率非常高。
    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
    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举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 还贷期间的商品房本来是不可以出售的,但是现在可以采取转按揭的方式出售商品房。“转按揭”就是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 一、房产过户属于房屋所有权变更,需要交税。房屋转手交易或赠与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
    二、当夫妻双方协商,将共有房屋归属一方所有,或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时,如房屋产权证原先为夫妻双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须将双方的名字变成一方的名字,或从一方的名字变更为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过户。
    1、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3、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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