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号上午去上班经过村头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本人从西向东直行,被撞人从南向北直行发生交通事故把受害人撞成左小腿骨折,错位,本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并把被撞人的所有医疗费全部承担并陪护病人直到拆线,经双方协商赔偿后达成一致双方概不追究责任,可是病人在住院期间由于长时间躺在床上造成胆结石要求本人继续陪护病人直到痊愈,请问本人该不该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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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此规定,在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
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
自然人)由于
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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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