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股东的名字,股东协议上有我的名字,我是无损还是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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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出让方将其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受让方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1、出让方将拥有公司%的万股股本转让给受让方。
2、出资转让后,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在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股东的义务。 (上述内容系“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的必备内容,其余内容由出让方和受方自行商定)。 出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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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包括,企业的名称应由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或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企业的名称还应该要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的行业特点,不能有暗示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损的
2、容易引起误解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4、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以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除外)、数字
6、其他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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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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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