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当我们的四个合作伙伴一起开店,两个想退股时,怎么结账。

2020-01-21 16:47: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伙人退股的,对于店铺财产等合伙财产,应该根据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比例退还退伙人相应的财产份额。  在具体操作时,可由该退伙人取得相应份额的合伙财产,也可以用合伙经营中的资金退还退还退伙人,或由其它合伙人出资受让该退伙人的份额,从而提高自己的合伙份额。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 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 合伙俗称“凑股”,它能集中多人的财力、物力扩大经营,能较好地分散风险,灵活经营。但也有很多人由于不懂法、合伙操作不规范而引起合伙纠纷。合伙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忌“协议笼统”。有的合伙协议过于粗简,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用语模棱两可,容易导致合伙人纷争。一般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名称、住所、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2.出资数额、方式;
    3.利润和亏损分配、分担方法;
    4.合伙事务的执行
    5.入伙和退伙的办法;
    6.合伙解散约定;
    7.违约责任等。
      二忌“口头协议”。因合伙人之间一般关系密切,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口头讲了就行,以后有问题再商议,不必去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上,这往往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和扩大,而一旦发生纷争则处理“无据”。
      三忌“账目不清”。账目不清容易使合伙人相互猜疑不信任,而一旦发生纷争则易造成诉讼无据。
  • 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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