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个人债务无力偿还,如果离婚房子归另一方,是不是法院就无权拍卖房子,债务跟对方没有关系

离婚
2020-01-21 23:37: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
    (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付债务;
    (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付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6)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均分配,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通常应当共同承担。双方分配财产时如果确实有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患病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多分,对其进行照顾;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情况,通常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并生效,不能够对抗债权人。
  • 您好,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合您咨询的问题,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是个人债务,或明知夫妻之间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可由债务人一方承担,否则应夫妻共同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