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2019年7月24日通过手机APP投保了一款车险,车险默认生效日为9月7日开始,中间脱保了7天,9月6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有责任吗?

2020-01-22 10:07: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双方已签定买卖合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承担责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 保险人不接受投保人的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
    其主要原因有:
    ①损害发生不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或者明显属于除外责任 ;
    ②损害发生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 ;
    财产保险拒赔
    财产保险拒赔
    ③违背诚信原则,如投保时隐瞒重大真实情况,虚伪申报并因此出险的,或者出险后弄虚作假,企图骗取赔款的 ;
    ④被保险人严重忽视安全法规,未落实安全防灾建议而出险,或者出险后不积极抢救,放任损失扩大的;
    ⑤受损财产不是保险标的或者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有效期内
    ⑥保险财产出售、转让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新的所有权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享受保险利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对于当事人认为保险赔偿不合理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反约定的一方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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