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企业和职工签的合同书不给职工,并且分2次给职工发放工资,上班时间超出8钟头,这种都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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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
1、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3、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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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你们到
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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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此项暂缺,不过后续的可以证明。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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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适用
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两步无法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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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