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A!不服气连云港市XX裁定!我想问一下刑事案申请再审必须案件受理费吗?

其它
2020-01-22 13:53: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决的,有权申请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称为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关于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完的时间:要看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要看是普通程序审判还是简易程序审判、要看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一审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二审刑事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宣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债务追讨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一般是被害人或其家属有可能是原告
    而公诉案件中没有原告只有公诉人!公诉人一般是检察院!地位有点类似原告!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侦查!
    被害人不起诉要看具体情况 轻微刑事案件且为自诉案 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一般不立案 这里只能说一般不立案但并非绝对 比如自诉人失去行为能力无监护人!比如自诉人收到非法的威胁。

    究竟谁来调查要根据不同情况才能决定 另外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外还有其他有侦查职能的机关 由于篇幅原因不再赘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