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姐姐和那个男人订婚了,并得到了结婚证,但她没有举行婚礼。她发现这个男人脾气不好,不想举行婚礼。有必要退还订婚嫁妆钱和装饰品吗?

2020-01-23 06:53: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彩礼的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方面规定的还并不具体,往往需要法官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认定和酌情处理。这就给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留下了相当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以至于有的法官认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论出现何种情况婚约彩礼都应当全部返还,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能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有点机械司法的做法,其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矛盾的化解。其实,在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都需要法官以一颗公平合理合法的心态去妥善处理案件。譬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依照农村女风俗举行婚礼,但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了;还譬如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并且彩礼可能也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可以说女方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如果无条件地按第一条的规定让其全额返还,有失法律之公平,并且,按照当前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也要适当考虑到女方的名誉损失;另外,我们还应考虑到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看过错在谁,谁的过错大,这都应当是处理该类案件时确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酌情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 一、返还彩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是否符合法定情节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具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节,由主张返还方负举证责任。

    2、对彩礼数额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实际金额。由各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二、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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