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完婚14一直未育经查验是女性的缘故,而女性离婚了。男性有权利要女性赔付这些方面的损害吗?

离婚
2020-01-23 11:19: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时财产损失的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指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夫妻共有财产的损失和无过错方个人财产的损失。对于过错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造成配偶方财产损失的情况有:  
    (一)过错方将夫妻现存的共有财产或者将工资等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双方已约定为一方个人和产的除外)用于重婚、同居行为,致使夫妻共有财产流失;  
    (二)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致使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用等。全部赔偿的所赔额只能是合理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借故增加开支,扩大赔偿范围的部分,不应当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男方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女方没有违法的行为及过错,在收到损失且因上述原因造成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 离异人士再婚时,需要以下手续:
    男女双方同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免冠合影照大2寸3张,再婚人士须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
    户口薄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需要当事人本人主动携带有效证件和结婚证(或离婚证),去辖区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新。
    能否查询当事人以往婚姻记录,要视你原先结、离婚登记的时间和你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时间综合判断的。目前我国已有31个省份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但仍有个别地区在使用单机版婚姻登记软件(未同步联网),需要使用新式婚姻登记网络补录数据同步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后,才能联网查看到这些地区的婚姻档案记录。
    所以,有一定几率查不到(几率不高)。
    举例说明:
    你户口所在地于2006年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如果你本人在这时间之前办理的结、离婚登记,就有一定几率查不到(历史婚姻登记数据补录完成的可以查到),在之后的话就肯定查得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