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的调解有两种形式,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调解,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签收调解书才生效;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调解,调解协议的最后一段为“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无论调解书是否签收,只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生效。就不能反悔了。
2、目前法院很少执行第一种情况,都是执行第二种情况,即只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