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购买的二手车强制保险尚未到期,但如果没有以前的保险标签,我可以再次购买强制保险吗?

2020-01-24 19:5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若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一旦遇到交通事故的,由自己全额承担,不影响上路行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投保交强险还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要注意的是,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 一、交易车辆必须合法
    交易的车辆必须具有以下证件: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属于下列车辆: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交易行为必须合法

    (一)卖方必须对交易车辆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2、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是办理过户手续的必要材料。另外,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四)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养路费缴付凭证;
    6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三、注意售后服务方面的约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也可以双方协商做其他方面的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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