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债务合同纠纷未约定管辖人民法院,贷币付款方为上诉人,可否以上诉人所在城市做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2020-01-25 10:39: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起 诉 状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诉讼代理人XXX,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6111111。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6月2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20032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δ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
    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
    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
    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
    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
    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
    5909.44元。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xx

    年 月 日

    事实与理由
  •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合同约定可以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该约定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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