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超生的这一生育假有没有?有木有生育假取决于企业的要求吗

2020-01-26 03:52: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生育第二胎属于超生时,还能享受产假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违反计划生育生第二胎还能享受产假吗?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由此可知,尽管违反了计划生育生第二胎也能享受产假,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规定   
    (二)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广东省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海市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
    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
    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
    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 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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