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厂的死与工伤无关吗?这家工厂没有购买保险。

2020-01-27 02:55: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只是在公司没有为劳动者补交工伤保险前,所以没有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是夫妻共同财产
    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属于应得养老金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3]19号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形,就是工亡,就应当享受工亡相关待遇,获得赔偿。劳动合同期内死亡单位没有任何作为,劳动者的家属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构成工伤的,那么职工可以请求以下赔偿或者补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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