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诉讼时效是指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因此,关于诉讼时效你不得不知的时间问题有哪些?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时效,一般是为期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还有一个针对情形比较特殊的特别诉讼时效。另外,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一、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的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特别诉讼时效分为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