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前,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现在乙方以“买卖不能破坏租赁”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是合理的吗?

2020-01-27 13:01: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 租的房子已经到期了,没有续签。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照本法第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
    综上所述,你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你继续使用租赁物 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转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以给承租人一定的时间搬家。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合同未到期不租,本属于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愿意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是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遭到拒绝,可以按照要求向房东支付违约金,并结清其他费用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分析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未到期不租,属于不履行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承担完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
    4.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解除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因此,支付完违约金并结算完毕后,合同自动解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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