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人分期付款购买手机,我的电话号码、姓名和身份证由担保人书写。如果他不偿还,我有什么责任?

2020-01-29 07:16: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需要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67条、分期付款的出卖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5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用综上,买受人未支付到期分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5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采取两种措施:1)、提起诉讼或交涉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2)、若买受人已无力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有权单方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对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扣除标的物的适用费用,如尚有剩余,退还给买受人如不足,出卖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支付不足部分的标的物的使用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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