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一家餐厅上班,我四月份上班七天了身体不舒服就去看医生说要住院动手术,我四月十二号拿病历去我上班的那个餐厅跟管理餐厅的谢某说不方便上班了,谢某说那你回去养病吧!我四月十二号下午动手术四月十五号出院了,我四月二十号我又去上班的那个餐厅和谢某、黄某说我要休息一个月问谢某和黄某看他们是批我辞工、还是请假,谢某和黄某说商量一下给我答复也没给我答复,后来这个月二十号我去拿工资老板不发工资给我请问是合理的吗?

2018-09-08 21:35: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打临时工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
    当老板不给您工资时,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讨工资:协商、仲裁、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途径解决。
    方法一:协商
    就是直接找老板要工资,可以协商支付工资的方式、时间、金额等。
    方法二:仲裁
    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在仲裁申诉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加付25%的补偿金。
    注意事项
    您本人属于临时工,那就需要特别注意做到以下工作:
    1、平时注意证据搜集。保留好包括工资条、欠条、签到条等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作为讨薪的证据。
    2、弄清用工单位性质。若欠薪方为私人老板,就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管辖的范围,必须到法院起诉。
    3、时刻注意风险回避。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当企业老板或私人经营者隐匿逃避时,劳动者的权利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方法三:起诉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一审后,一方不服的可以上诉)。
    申请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单位拒绝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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