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这家人因盗窃被判11个月徒刑,目前被关押在三宝拘留中心。今天的电话将被送到南京。情况如何

刑事辩护
2020-01-29 16:51: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判决之前的先期羁押都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应以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盗窃犯罪的被告人对盗窃造成的财物损失直接给被害人经济赔偿。
    盗窃案的财产损失被害人不能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告人盗窃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经追缴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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